本案投诉人是BASF SE,其位于德国路德维希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P Twins S.A.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uan Bing,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ynvin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1月7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1月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1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11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投诉人确认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2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2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29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7年1月9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7年2月9日,中心向当事人双方下达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要求双方补充提交进一步证据。
2017年2月15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2017年2月17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
投诉人声称其为全球最大的化学公司之一,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苏黎世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投诉人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分布全球超过80个国家,并在欧洲,亚洲,澳洲,美洲以及非洲营运六个综合生产地点和390个生产地点,有雇员多达112,000人,遍布逾200个国家。投诉人近年扩张其亚洲市场的业务,于1990至2005年间,投资超过56亿欧元于中国的主要城市,例如南京及上海。
投诉人注册和拥有德国注册商标,第302016027675号,SYNVINA ,注册于2016年11月10日,注册在第1、16和42类上。
争议域名<synvina.com>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2016年11月17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无法被显示的错误页面。
投诉人主张,应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其对SYNVINA文字商标的德国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synvina.com>包含了与其文字商标完全相同的“synvina”字样,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无法与之区分,使一般的网络使用者以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于相关网站进行销售活动。另外,被投诉人虽然在争议域名<synvina.com>使用小写英文字母与加上通用顶级域名(gTLD)“.com”,但并不会影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事实(参见 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无证据可以表明,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已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亦没有对于“synvina”享有商标权或其他权利。投诉人没有找到任何有关被投诉人对于“synvina”的注册商标权或其他权利。
其次,投诉人主张其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SYNVINA商标作为争议域名或争议域名的一部分,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亦并无任何商业关系。
第三,被投诉人亦无展示任何使用争议域名<synvina.com>作为善意的商业用途的意图。相反,被投诉人根本从来没有使用过争议域名<synvina.com>。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于投诉人发布SYNVINA合资计划的新闻发布会的同一天(2016年10月7日)注册争议域名,清楚显示被投诉人知悉SYNVINA合资计划的公布,亦利用了投诉人的商誉来阻止投诉人使用与SYNVINA相关的域名来反映其商标,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其次,投诉人声称其为全球最大的知名化学公司,而“synvina”一词本来亦无一般文字意思,因此被投诉人对“synvina”字样的使用不可能是巧合,事实上,被投诉人亦不可能从未听过有关投诉人的商标及商誉,其对争议域名<synvina.com>的“synvina”字样的使用明显是受到了投诉人的公司名气引导而作出的行动,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亦同时多次注册与多个知名品牌有关的商标,显示被投诉人经常作出侵权行为。
投诉人在收到专家组一号程序令后,还进一步提交了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协议;检索使用“synvina”作为公司名称及商标的邮件往来;投诉人在2016年10月7日注册<synvina.de>、<synvina.eu>及<synvina.org>的记录;SYNVINA商标申请记录以及Synvina公司成立发布会的新闻。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理由,但提交了部分证据,详情如下:
被投诉人提交了其在域名管理平台易名中国的进行检索的部分域名注册信息。除了域名<2daysdietsale.com>不属于投诉人提供的声称是被投诉人名下域名的列表之外,其余六个域名均属于投诉人提供的列表内的域名。当中<0735jg.com>及<ofa5fa.com>等域名注册信息显示该些域名的持有人为“Hu Yuan Bing”或“Yuan Bing Wu”;<17pictures.com>、<heyifinancial.com>及<alipayglass.com>显示可供注册,而本案争议域名<synvina.com>则不可注册。被投诉人还提供了一封注册机构即易名中国安全部写给他的邮件,通知其收到了关于争议域名<synvina.com>的投诉。
被投诉人在专家组下达一号程序令后补充提交了答辩理由及部分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Synvina”为被投诉人女儿的英文名,被投诉人并将其注册为微博名称。被投诉人作为中国人既不会关注亦看不懂英文新闻,对投诉人的合资公司成立不知情。被投诉人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打算在中国生产销售健康食品,但对于其品牌名一直没有考虑好,后来想到了女儿的英文名“Synvina”,就先注册成争议域名,以备后用。被投诉人注册包含“synvina”字样的争议域名纯属巧合。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支持的条件是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从注册机构处获得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16年11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2016年11月21日,投诉人确认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曾注册多个由英文字词构成的争议域名,这表明被投诉人能理解英文。此外,投诉人认为若要求本程序以中文进行,即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对其产生较大的经济费用并造成程序的拖延,这对投诉人不公平。因此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016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主张其母语为中文,其英文水平只局限于日常常用的几个单词,对于投诉书中的内容无法理解。
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另外,从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材料来看,其对投诉书的内容似乎有一定的了解。鉴于此,专家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投诉人注册和拥有德国注册商标,第302016027675号,SYNVINA。
争议域名<synvina.com>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SYNVINA商标,即除去通用顶级域名(gTLD)“.com”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YNVINA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本案中投诉人确认其从未准许、授权、同意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未以“synvina”一词或相应的域名被公众所知。相反,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synvina.com>从来没有被使用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
被投诉人未能成功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本案中,投诉人提供了有关其于2016年10月7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SYNVINA合资公司的新闻发布资料,而被投诉人于同一天注册争议域名<synvina.com>。投诉人还提供了其于2016年9月23日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投诉人的第302016027675号SYNVINA德国注册商标于2016年9月27日在德国申请并于同年11月10日获得注册,即投诉人早于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注册日便提起商标注册。
“Synvina”本身是臆造而非具有固定英文含义的词汇。
另外,专家组还发现被投诉人还曾多次在先前的UDRP案件中被投诉,例如:Bayer AG 诉 YuanBing/ChenPeiyuan, LinYu/Xiamen eName Technology Co., Ltd.,WIPO案件编号D2013-1476;及Dekra e.V. 诉 Yuan Bing,WIPO案件编号D2015-1081。
因此,平衡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同时满足政策第4(a)条的三个要素,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ynvina.com>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