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国民互助信贷银行 (Credit Mutuel),其位于法国巴黎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EYER & Partenair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fengen,其位于中国江苏省泰州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reditmutuel.cc>(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9月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9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9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关于投诉书格式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6年9月6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9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9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10月6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于1901年7月1日注册于法国的机构,主要从事银行和保险的业务。投诉人在法国拥有3178个办事处,一个多世纪以来为1200万客户提供服务。投诉人的商号与商标通过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为广大公众所知。
投诉人是以下CREDIT MUTUEL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注册国家 |
商标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商品类别 |
法国 |
CREDIT MUTUEL |
1475940 |
1988年7月8日 |
35,36 |
法国 |
CREDIT MUTUEL |
1646012 |
1990年11月20日 |
16,35,36,38,41 |
投诉人及其子公司注册了多个包含CREDIT MUTUEL商标的域名。这些域名全指向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包括"www.creditmutuel.com"和"www.creditmutuel.fr"。投诉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其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让客户管理他们的在线账户。
被投诉人于2015年9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creditmutuel.cc>。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包括各种点击付费(Pay-Per-Click)链接的网站,其中有些链接与投诉人无关,如Assurance voiture,Assurance habitation等。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CREDIT MUTUEL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CREDIT MUTUEL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CREDIT MUTUEL商标至今已有超过一个世纪之久。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creditmutuel.cc>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CREDIT MUTUEL商标。附加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在本案中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除去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CREDIT MUTUEL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CREDIT MUTUEL。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Credit"或"Mutuel"或"Credit Mutuel"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一个包括各种点击付费(Pay-Per-Click)链接的网站及根据专家组在第6.C.部分的认定,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其CREDIT MUTUEL商标在银行和金融服务领域是广为人知的。CREDIT MUTUEL不是描述性或通用的术语。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包括各种点击付费(Pay-Per-Click)链接的网站。这是典型的Pay-Per-Click链接农场,让域名持有人从付费点击系统中获得收入。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出的主张,认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到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通过造成该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以获得商业利益。专家组认定政策的第4(b)(iv)段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reditmutuel.cc>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