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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之三概述

第六条之三旨在防止该条款所涵盖的符号在未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或使用。

第六条之三不对该条款所涵盖的符号产生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之三涉及哪些内容?

第六条之三适用的符号

符合资格的符号清单是详尽的。

(图片: Getty Images/TommL)

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徽记

国家徽记一般构成国家主权的象征。它们通常含有纹章学内容,如狮子、鹰、太阳等。理解是,“其他的国家徽记”类别包括王室的纹盾,以及联邦制国家中州的徽记。然而,级别更低的公共机构(例如市)的徽记和在有限时间内(例如,为庆祝国庆)采用的符号不包括在内。

图片: GETTY IMAGES/vandervelden)

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

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目的是证明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为此目的指定的组织经检查确认某些商品符合特定标准或达到某一质量水准。在一些国家,贵金属或黄油、奶酪、肉类、电气设备等产品上有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原则上,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亦可用于服务,例如与教育或旅游相关的服务等。只有国家采用的符号和印章才有资格适用第六条之三。

图片: WIPO)

《巴黎公约》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参加的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徽记、名称和缩写

保护不延及现行国际协定已经对其给予保护的政府间组织的符号。这类协定的例子有保护红十字会徽记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和《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

第六条之三的保护范围

第六条之三提供的保护不具有普遍性。该条款旨在禁止注册和使用与徽记或官方符号相同或有某种程度相似性的商标。

对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的保护要比对国家徽记的保护更为受限。第六条之三第(2)款规定,对于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该条款应该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章的商标的情况。根据《商标法条约》第16条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第16条,这一条款延及服务。

第六条之三与谁有关?

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的各方

《巴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 以及未加入该公约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员都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

谁可以从第六条之三的适用中受益

《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以及有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是《巴黎公约》缔约方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可以从第六条之三的适用中受益。

由于适用巴黎联盟大会1992年通过的对第六条之三第(1)(b)项和第(3)(b)项的解释指南,国际政府间组织建立的任何方案机构,以及构成一项国际条约的任何公约,可在某些条件下受益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1)(b)项提供的保护。

这些条件如下:

  • 方案或机构由一个国际政府间组织建立;
  • 方案或机构构成或意在构成国际政府间组织内一个常设实体;
  • 公约建立或意在建立一个常设实体;
  • 方案、机构或公约不能是临时性的;
  • 方案、机构或公约在其组织法或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目的;
  • 方案、机构或公约应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该实体应独立于国际政府间组织(例如,有自己的执行秘书/总干事、自己的预算、工作人员/秘书处、东道国协议等),详见组织章程或授权条例。
第六条之三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政府组织的名称、徽记或缩写。

如何适用第六条之三

请求适用第六条之三的程序

为适用第六条之三请求方必须通过产权组织国际局,将有关符号通知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的各方。这是通过向国际局发出通知请求来实现的。国际局随后以产权组织网站上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半年期电子公布的形式,将有关符号通知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的各方。关于国旗的通知不是强制性的,但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请求。

通知程序的第一步是与国际局进行非正式交流,以确保通知请求的完整性。应根据以下要求,将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发送至article6ter@wipo.int,以征求意见。

一旦国际局认为草案符合要求,应向国际局提出正式请求。可以发送扫描件(通过article6ter@wipo.int)。

通知请求的内容

通知请求有以下要求:

公布

Article 6ter Express 数据库的内容

在每半年一次的公布后,数据库中会加入一个指向最新通知的链接,包含国际局在公布前6个月内收到的通知。

在每条记录下,有关符号的类别以及请求发出通知的实体(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以英文和法文公布,并附有该符号的图样和任何相关信息(联系方式、图形要素分类等)。

记录中也有公布日期,视为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的日期。因此,《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4)款和第(6)款规定的期限自该公布日期起计算。


电子公布的效力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中的电子公布不构成注册,不对符号产生知识产权。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中的公布是向应适用第六条之三的国家进行符号通知的方式。特别是,电子公布不影响《巴黎公约》缔约国根据第六条之三第(3)(a)项向公众提供所通知符号的义务。

符号公布后

异议

异议的含义和理由

有义务适用第六条之三的任何一方可在公布之日后12个月内,对某一特定符号的保护提出异议(第六条之三第(4)款)。

以下是异议所基于的理由举例:

  • 符号不是作出通知的国家的主权象征
  • 符号不构成产品的检验印章
  • 符号与级别较低的实体有关
  • 在该司法管辖区已有受保护的在先商标权

由谁发出异议

一般来说,异议由应适用第六条之三的有关方的主管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发出。

异议通过信函向国际局提出,信函中应指明有关符号的第六条之三编号,以及异议理由和给符号通知方的任何相关信息(可对异议采取的行动(如有),以及采取这些行动的时限)。国际局随后将异议函转送符号通知方。

关于异议的信息(异议国国名和异议日期)反映在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中该符号的著录项目数据中。

异议后通知方的可用选项

第六条之三没有规定异议后的任何程序:这属于异议方司法管辖区的国家法律和程序问题。一些有关方指明答复异议的时限。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异议都由通知方和异议方进行双边磋商予以解决。国际局不介入这些磋商。

异议的撤回

异议发出方可以随时向国际局发出简单信函撤回异议。这种撤回将通知给通知方,并反映在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中该符号的著录项目数据中。

符号受到异议的后果

异议发出方没有义务对有关符号适用第六条之三。在没有发出异议的有关方,符号的保护不受影响。

撤回;修正

已通知符号的撤回

任何根据第六条之三请求通知符号的主管机关可以致函国际局要求撤回,函中应注明有关符号的第六条之三编号。

撤回无需说明理由。

被撤回的符号不从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中删除,但相应的著录项目数据中会提及撤回。

已公布符号的修正

如果变更是实质性的(不同的图形要素,不同的名称或缩写),则必须提出新的通知请求。这种情况下,适用与首次请求同样的程序:向国际局传送请求草案和图样草案,再传送正式请求。

对于先前已通知的符号,通知方有两种选择:

  • 请求撤回保护(见上文);
  • 维持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新符号的通知请求函中应加入以下说明:“本请求不影响日期为……的[指明符号类别和第六条之三编号]的通知。”

授权将已通知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

第六条之三为已通知的符号提供保护,防止其在未经通知方主管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这意味着这些主管机关可以应要求授权将某一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当该符号的使用不会被视为对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误导时。

授权请求应直接向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或国际政府间组织提出。是否授权将某一已通知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也由这些主管机关决定。国际局不介入这一事项。

如果已通知符号未经通知方授权在一国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则由通知方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例如,与该符号被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的司法管辖区的商标局/知识产权局进行磋商)。国际局不参与这一过程。

如何检索已通知的符号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是一个免费的公开数据库,可以检索根据该条款通知的任何符号(包括撤回的符号)。可以按国家、请求实体名称、符号类别、维也纳分类或通函号(20093月前通知的符号)进行检索。

应指出,该数据库只是一个信息工具,不构成注册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