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脚本到屏幕: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Cathy Jewell,WIPO
我们都热爱电影。任何别的艺术形式都不能像电影那样,让我们为之动容,深深陶醉,心潮澎湃。但是,知识产权是在哪里与电影融为一体的呢?
答案是——每个地方!知识产权体现在电影制作人从脚本到屏幕的旅程中的每个阶段(见《从脚本到屏幕:权利文件在电影发行中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帮助制片人吸引启动一个电影项目所需的资金,使导演、编剧和演员以及在幕后工作的许多艺术家和技师能够谋生,并激励技术创新,推进创造力前沿,让看似不可能的事情成为可能。
版权——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在所有知识产权中,版权是电影制作企业的关键。除其他外,版权保护权利的创作者或所有者,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只要看一看影片结尾处那长长的演职员名单就可以了解电影制作的大军如何。这是一项复杂的合作努力,引发了权利的不同层面,涉及了一部制作的不同元素,如脚本、音乐、导演和表演等。
与每个元素相关联的权利都需进行许可、转让、记录在案,以允许制片人——负责把创意转化为可营销的概念的人——拥有电影的所有权,并筹集所需资金,制作电影,许可发行权,使之触及到尽可能广泛的观众。
制片人负责启动一个电影项目。尽管他们不是脚本最初想法的作者,但是没有他们的远见和热情,一个电影项目就永远也不可能见到天日。在整个电影制作过程中,制片人谈判多个协议,确定来自不同创意提供者想法的知识产权怎样被使用,给予怎样的报酬。这些协议由版权法和合同法支撑,被称为权利文件链(见“获得权利——从脚本到屏幕”,了解制片人需谈判的更详细的协议类型清单)。
从脚本开始
旅程从寻找一个好的故事或脚本开始。理想的情况是,制片人会找到一个准备拍摄的脚本,不过通常来说,会要求专业编剧提供服务,编写脚本。一个脚本可以是一个新的作品,也可以以一部现有作品为蓝本,如一部小说、一个戏剧或一本漫画书。
脚本本身永远都被认为是一部作品的原创,知识产权与之息息相关。制片人通常会聘请一个编剧,为电影和初稿编写一个简要叙述的故事梗概。协议也可能会明确任何进一步的稿本,重新编写或进行润色,以达到既定的费用水平。作者合同的法律地位因适用的版权及相关权立法不同而相异。
如果影片是由一部现有作品改编而成,制片人则将签署一项期权协议,以期在推进工作之前获得使用这个素材的权利。一项期权协议规定,相关作品——一个脚本、一本书、一篇文章或一部短篇小说的所有者同意授权给制片人在指定时间内制作一部电影的权利。
如果电影已制作(且期权已行使),则需为在电影中利用作品的持续权利付给版权人一笔既定的费用。权利购买协议通常也会同时谈判,确定获得脚本的权利、电视转播权以及在家庭录像和新媒体等配套市场上发行的权利的条件。
一个经验丰富的制片人会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权利,以优化盈利能力,自由制作续集。而另一方面,原始版权所有者将会努力保留一些权利,如出版权、上演权、广播权、角色权(如果他或她愿意编写续集的话)。详细的权利购买协议有助于避免将来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筹集资金
在谈到筹集制作一部电影所需的资金时,这些由清晰的权利文件链支持的知识产权便是制片人所持有的迄今为止最有价值的资产了。没有清晰的权利链,销售一部电影的产权纵非不可能,也可能会变得非常困难。与著名编剧、演员或导演签署协议可以显著提高找到支持以资助影片制作和发行的机会。
为一个电影项目确定合适的导演并谈判导演协议也是制片人的责任。这种协议涵盖各种问题,依司法管辖区不同,导演可以被认定为一部电影的作者和联合所有者,持有相应的权利,也可以被认定是一个雇员,要付其工资,亦或两者皆是。导演往往也从电影发行中收取版税,并且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法国,能够谈判“最终剪辑”的条件——这允许导演就一部在影院上映的电影最终版做出决定——作为其精神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护演员的权利
同样地,制片人也会与演员和表演者谈判协议。这些协议可能既复杂又敏感,因为它们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如将权利转让给制片人——与聘用条件融合在一起。
演员的法律地位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国家授予演员一套全面的所谓的相关权(见《了解版权及相关权》 )。然而,在许多其他国家,演员是作为雇员被聘来就影片合集进行工作的,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权利谈判有利的薪酬合同条款(见“管理表演者的权利:合同的作用”)。
在电影拍摄之后,要进入编辑室选择镜头,这通常由电影剪辑师、导演和作曲家进行,目的是制作出最好的或经过最终剪辑的电影。电影一旦准备就绪,可以供大众观看,知识产权对电影业的重要性便会再次凸显出来。
发行交易
只有拥有一个清晰的权利文件链(证明一部作品中的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制片人才可能成功地与发行商达成交易。制片人与发行商针对酬金和电影发行到关键市场的前景签署协议。在这方面没有标准的发行交易。一个制片人可以与一家综合公司打交道,这家公司既可以以VCD或DVD的形式在当地影院发行电影,也可以将电影许可给当地电视台,或者在电影节上出售给国外买主。或者,他也可以与电影院和录像等在不同细分市场上运营的不同发行商打交道,但需单独许可权利。
发行协议通常包括确保发行商有合法权利为发行之目的对电影做出一些修改的条款。这些修改可能包括修改标题、进行剪辑,使之符合影片分级/审查要求、配音和字幕等。
每个发行商都要承担营销成本,在市场上给予电影最佳机会。制片人将努力从发行商那里获得足够程度的宣传电影的承诺,可能也会努力就营销活动的形式和方向谈判咨询权。
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数量和类型可能会在电影制作过程中产生,并因其数量众多而多种多样。有如此多的元素要考虑,有如此多的权利要明确,电影制作人经常会购买错误与疏漏(E&O)保险,以免在权利获取方面出现任何问题。
商标与商品化
商标在电影中也地位显著。与其他行业一样,电影制片厂也利用商标创建独特的形象,以期在拥挤不堪的市场上引人注目,从20世纪福克斯公司的广泛的吸引力及其姐妹公司福克斯探照灯影业的更为独特的方式,到动漫大亨皮克斯公司和面向家庭的迪斯尼,都是这样。
影片标题,如《星球大战》,以及主要角色和电影元素,如詹姆斯•邦德、007、哈利•波特与辛普森一家,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将这些电影元素注册成商标可能会对利润丰厚的许可和销售协议敞开大门,可以帮助支付电影制作和宣传成本。
沃尔特•迪斯尼也许是第一家表明可以从影片及其角色中创造辅助收入(即在影院上映之外的收入)的公司。米老鼠这个世界上最知名的卡通人物早已在1928年便注册为商标。到2010年,标志性迪斯尼吉祥物的全球零售额已达到90亿美元,并继续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潜力。
《星球大战》是电影商品化的另一著名实例。自其在1977年最初发行之后,《星球大战》又推出了另外五部大片,创造了极为有利可图的《星球大战》收藏品(从动作人物到激光剑、钥匙链和图书)市场,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星球大战》已成为一种持久的偶像崇拜,这个趋势将随着今年晚些时候开始上映《星球大战7》继续下去。
植入式广告
对电影制作人和业务来说,另一个极具价值的生意是植入式广告。品牌产品(标有商标)被编织在一部影片的故事情节之中。最早的植入式广告可追溯到1929年的影片《翅膀》(Wings),片中突出了好时巧克力。
随着让观众能够跳过广告的数字技术的广泛兴起,许多公司现在发现植入式广告是一种触及消费者的更为实惠且更为有效的手段。对于电影业来说,这是一种可以冲销制作和宣传成本的有效手段。
最新邦德电影《007:大破天幕杀机》(2010年)的制片人利用与喜力的交易——据说价值约为4,500万美元——负担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电影制作成本。植入式广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便在邦德电影中出现,这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系列电影之一。一份《商业内幕》的报告列举了多年来体现在邦德电影中的全部植入式广告。产品搭售的价值如此丰厚,一些工作室甚至在电影实际投入制作之前便将其写入剧本之中。
技术创新
拍电影时会使用大量的技术设备——摄像机以及灯光、剪辑、音效和特效设备。创新是行业的一个标志。纵观其历史,独创性的头脑力求使用新的改良方法推进了可能性边界。其中许多技术突破都受到专利保护。
自托马斯·爱迪生和卢米埃尔兄弟把电影带向大众以来,电影行业已经历了巨大的技术变革。无声电影在黄金时期让位给了“有声电影”,对对话和行动赋予了新的重要意义,并继而催生了新的电影流派。彩色电影的发明(发明于1916年,数十年来一直在完善)让电影的真实感增强,并利用不断创新的高性能的音响系统——从华纳兄弟的维他风(用来制作第一部长片有声电影《爵士歌手》,1927年)到杜比环绕声(于1982年首次推出)——加强了电影体验。
数字技术——塑造电影的未来
最近的举动,从胶片到数字,已经对电影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提高质量的同时,也大幅削减了制作成本、缩短了制作时间,降低了业余和低预算电影制作人的进入壁垒。
数字技术也为特效开辟了巨大机会,推动了科幻小说和魔幻电影的发展。有了数字技术,电影制作人现在就可以生动地刻画其角色所探索的虚幻世界。
以计算机生成图像(CGI)为特色的第一部电影是1973年的科幻电影《未来世界》。皮克斯于1995年制作了第一部长片电脑动画电影《玩具总动员》。2009年的《贫民窟的百万富翁》成为了第一部大多以数字形式拍摄的并赢得了奥斯卡最佳摄影奖的电影。同年,詹姆斯•卡梅隆的阿凡达创造了新的突破。影片以“3D立体”拍摄,利用革命性的新的动作捕捉技术,对真人与CGI图像进行了令人惊叹的完美融合。
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广泛推行使用正在深深地塑造着电影业,无论是在电影消费和发行(视频流和下载)的方式上,还是甚至在制作方式上,均如此。数字时代诚然也正在激发我们对电影的普遍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