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石家庄高新区等 7 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5〕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 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 号), 经集中评定、综合评比,现确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西海岸新 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7 个园区(按专家评分 排序)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 区。
请协调各园区管委会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精心制定 3 年工作规 划,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 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明 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措施,完善保障体系,加大人员配备和经费投 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
各有关省局要指导园区管委会做好 3 年工作规划,审核后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备 案;要将示范园区作为重要的工作平台,鼓励 示范园区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知识产 权金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等方面先行先试,给予项目倾斜和政策支持。我局将通过 直接联系和指导机制,加强对示范园区工 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每 3 年对示范园 区工作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