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2013年3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20号公布), 中国

返回
WIPO Lex中的最新版本
详情 详情 版本年份 2013 日期 生效: 2014年3月4日 议定: 2014年3月4日 文本类型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主题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可用资料

主要文本 相关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2013年3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20号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办字〔201320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34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公正透明和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批及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决定、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通知;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八)政府采购规定和实施情况;
(九)年度统计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公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申请进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将答复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主要按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告、主管报刊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专利受理大厅和客户服务中心;
(五)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遵循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发布政府信息应提供保密审查依据。
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是否需要删减。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 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每年的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立法 实施 (1 文本) 实施 (1 文本)
无可用数据。

WIPO Lex编号 CN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