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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87
日期
生效:
1987年2月11日
议定:
1987年2月2日
文本类型
框架法
主题
其他
注
现行宪法为1987年宪法,于1987年2月11日生效。其由1986年宪法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2日通过,并于1987年2月2日由公民投票批准。
1987年宪法规定菲律宾为民主共和国(第二条,第1款)。其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立。
立法权属于菲律宾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第六条,第1款)。而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拥有否决权(第六条,第27款)。行政权属于总统,确保法律得到执行(第七条,第1和17款)。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领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第七条,第17款)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第八条,第1款)。最高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最终判决和裁决进行审查,修改,驳回和修改。
菲律宾的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特征。
菲律宾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
•宪法
•条约和公约
•由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联邦法,菲律宾法等。
•由总统发布的总统法令,总统命令,备忘通知,行政命令,公告等。
•由政府部门,司局和其他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等。
宪法中包含针对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例如保护科学家,发明者和艺术家对其智力创作产物,以及研究,开发,发明和创新的专有权(第十四条,第10至13款),促进文学和艺术,其中包括对土著文化群体权利的认可和保护(第十四条,第14至18款)。
本菲律宾共和国1987年宪法文本的发布得到了Lawphil 计划 © 2002的批准,版权属于原权利人。
可用资料
主要文本
相关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1987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无可用数据。
WIPO Lex编号
P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