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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修正案)條例2007(2007年第21號)(第514章), 香港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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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2007
日期
生效:
2008年2月22日
发布:
2007年11月29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备注
香港 (特区)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為實施2005年12月6日由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于日內瓦通過的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修正議定書,該議定書使專利藥品更容易獲得一促進解決公共健康問題。
為中國香港能夠在議定書生效之前能充分利用總理事會于2003年8月30日適用的關於實施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的決定,該宣言于2001年11月14日由在卡達爾的多哈舉行的第四次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以向WTO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金和專利藥品,無論該成員是否與上述議定書和GC決定相關。
為使中國香港在獲取專利藥品應對一般公共健康問題或者極端緊急時期的有威脅的公共健康問題方面提供靈活性,并規定有關申請和強制許可進口的法律制度;以及允許本土仿製藥的生產商生產專利藥品并向其他WTO成員出口,并規定有關申請和強制許可進口的法律制度。”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Patents (Amendment) Ordinance 2007 (Ordinance No. 21 of 2007) (Chapter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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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修正 (1 文本(小))
修正 (1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实施 (1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实施 (1 文本(小))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HKG/P/1/Add.6
WIPO Lex序号
HK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