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TRT/SINGAPORE/003

返回

补充《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 的外交会议决议

补充《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外交会议决议

补充《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
的外交会议决议

1. 2006年3月在新加坡举行的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议定,将外交会议所通过的条约命名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下称“本条约”)。

2. 在通过本条约时,外交会议议定,第一条第(8)项中的用语“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的业务”不涵盖缔约方立法规定的司法程序。

3. 外交会议承认本条约为缔约各方有效规定了高效率的商标形式程序,并达成谅解,无论是第二条还是第八条,均不要求缔约各方承担以下任何义务:

      (i) 注册《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所述的新型商标;或

      (ii) 实行电子申请系统或其他自动化系统。

每一缔约方均应可以选择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开展上文所述新型商标的注册工作。

4. 为方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执行本条约,外交会议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缔约方提供适当的额外技术援助,包括技术、法律及其他形式的支助,以加强这些国家执行本条约的机构能力,使其得以全面利用本条约的规定。

5. 此种援助应考虑受援国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提供技术支助,将有助于改善这些国家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基础设施,从而帮助缩小缔约各方之间的技术差距。外交会议注意 到,一些国家强调,数字团结基金(DSF)在缩小数字鸿沟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6. 此外,本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将着手在多边基础上,交流和共享有关本条约执行工作的法律、技术和机构层面以及如何全面利用因此而带来的机会与利益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7. 外交会议承认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处境与需求,并一致同意为最不发达国家执行本条约提供以下特别和优惠的待遇:

    (a) 最不发达国家应重点成为缔约各方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技术援助的主要受益国;

    (b) 此种技术援助包括以下内容:

      (i) 帮助建立执行本条约所需的法律框架,

      (ii) 就加入本条约所产生的影响开展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工作,

      (iii) 帮助改变国家商标注册机关的行政做法与程序,

      (iv) 帮助各知识产权局建立一支经过必要训练的队伍和各项设施,其中包括为有效执行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信息与通信技术方面的能力建设。

8. 外交会议请大会在每一届例会上监测和评价与执行本条约有关的援助方面的进展以及执行本条约所带来的利益。

9. 外交会议议定,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在解释或适用本条约方面可能产生的争议,应在总干事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友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