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时附有如下声明:"关于本组织成员资格的第五条与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所有国家有权参加普遍性的多边条约相抵触,剥夺了某些国家成为普遍性条约成员不可否认的权利,普遍性条约关乎应推动国家之间(尽管宪政和社会制度不同)友好关系发展的任何国家的合法利益事项。"(译文)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29)
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8月4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及伯尔尼联盟成员,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28)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1970年9月22日;生效:1970年12月22日。捷克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92年12月18日。生效日期为其独立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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