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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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0年6月19日 | 1970年9月19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64年10月8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批准 : 1937年8月10日 | 1939年6月13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1925年11月6日 | 批准 : 1928年5月1日 | 1928年6月1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加入 : 1922年10月19日 | 1922年12月1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德国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德国联邦共和国。生效日期:1973年7月1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8)
批准《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亦适用于柏林州,自该项批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8)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
生效日期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替代的生效日期:1970年12月22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 加入:1968年6月20日。不再是成员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尼斯文本》(1957):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 加入日期:1964年7月10日。某些成员国对此次加入的效力持有争议。不再是成员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伦敦文本》(1934):由德意志帝国签署和批准。1956年1月16日声明该文本适用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某些成员国对该声明的效力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