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声明:“丹麦确认在通过《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时对有关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