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解释性声明:
“1. 阿尔及利亚政府将两部公约共同的第1条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损害各国人民的自决权以及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剥夺。
它还认为,两部公约的第1条第3款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指的各国负责管理一些非自治领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组织宪章,也违背了《给予殖民地国家人民独立宣言》[大会第 1514 (XV)号决议]。
2. 阿尔及利亚政府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解释为,让法律成为各国促进组织和行使组织权利的行动框架。
3. 阿尔及利亚政府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损害自由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
4. 阿尔及利亚政府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第4款有关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解释为,决不能损害阿尔及利亚法律制度的根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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