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5日提出的反对意见:
“西班牙王国政府审查了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2004年11月3日签署1966年12月16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西班牙王国政府指出,无论称为什么,一国出于排除或改变一部适用该国的条约的若干规定的法律效力之目的而作出的单方声明都构成保留意见。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作出的声明试图让公约规定在适用时受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约,因此这项声明属于一种试图限制适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公约的法律效力的保留意见。如果一种保留意见一般性提及国家法律而不明确其内容,就不能够清晰的确定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接受公约义务的程度,因此便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对公约之目标和宗旨作出的承诺产生了质疑。
西班牙王国政府认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声明旨在令其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受其宪法的规定制约,因此属于一种保留意见,这种保留意见与公约之目标和宗旨不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国际习惯法,各国不得提出违反一部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的保留意见。
因此,西班牙王国政府反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保留意见。
这种反对意见并不妨碍西班牙王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之间的公约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