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的声明:
“I.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本条中]出现的‘自决权’一词仅适用于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不适用于主权独立国家,也不适用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而这才是国家完整的本质。
II.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印度共和国政府认为,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与印度宪法第22条第(3)款至第(7)款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根据印度的法律制度,对自称是国家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的人没有强制执行赔偿的权利。
III.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印度共和国政府保留适用有关适用外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IV.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和第8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9条第(3)款、第21条和第22条,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在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时,将遵守《印度宪法》第19条的规定。
V.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c)项,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在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时将遵守《印度宪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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