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8月6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及伯尔尼联盟成员,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28)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署:1967年7月14日;批准:1973年7月11日;生效:1973年10月11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发出继承通知书:1993年7月23日;生效日期为其独立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