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和(c)项,该缔约方声明,驳回的通知期限应为18个月;驳回系对给予保护的异议导致的,驳回通知可以于18个月期限届满后做出。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94)
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第(7)款(a)项,该缔约方声明,对于要求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对该缔约方进行领土延伸的,以及此类国际注册的续展,该国收取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94)
根据《议定书》第十四条第(5)款,该缔约方声明,在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不得向其延伸。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