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礼来制药,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aegre Baker Daniels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Brendan Galbraith,其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图森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和<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Nanjing Imperiosus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1月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11月1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11月17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未在截止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1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2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1月8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美国礼来制药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其生产和销售药品,包含CIALIS膜衣锭产品。投诉人拥有注册号第2724589号美国商标 CIALIS,注册类别第6、18、44、46、51、52类(于2003年6月10日注册),以及注册号第4141184号中国商标C及图形,注册类别第5类(于2007年5月7日注册)。
根据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Brendan Galbraith,其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图森市。本案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和<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皆于2015年4月10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均使用了投诉人的CIALIS商标、C及图形商标及其产品图片,并提供CIALIS膜衣锭产品及其他药品贩售。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和<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就CIALIS商标在世界各地,包含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广为中国及世界各地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和<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中均包含投诉人拥有权利的CIALIS商标。并且,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上添加例如“free”、“generic”、“cheap”和“pills”等字样不能免于被裁定具有易混淆的相似性,也不能否定投诉人的CIALIS商标的独特性。所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注册和使用CIALIS和C及图形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时间,投诉人及其拥有的商标在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贩售CIALIS品牌医药产品的假冒和(或)非法制品,用以吸引及诱导因特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的上述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并非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并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及其CIALIS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CIALIS品牌为知名品牌。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宣传和销售投诉人CIALIS牌产品的假冒制品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投诉人认为,这种供应假冒产品和竞争性产品的行为构成政策第4(b)(iv)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投诉人起先提交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撰写,而后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投诉人并未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根据案卷材料,当事人双方未就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案件编号D2012-0156)。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为中文。投诉人亦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且投诉人并未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应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1) CIALIS,美国商标,注册号码2724589,注册类别第6、18、44、46、51、52类,2003年6月10日注册。
(2) C及图形,中国商标,注册号码4141184,注册类别第5类,2007年5月7日注册。
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及<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CIALIS商标。
“Cheap”、“pills”、“fast”、“generic”、“s”、“dosage”、“dose”、“for”、“daily”、“use”、“free”、“offer”、“trial”、“20mg”、“online”及“buy”,只是普通名词、形容词或介词,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并且在争议域名其中使用“pills”、“dosage”、“dose”、“20mg”等词,更与投诉人的主要销售的药品有关。“.com”是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也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是CIALIS商标、C及图形商标的所有权人,该些商标在美国、中国等地受到保护。投诉人并于1999年8月10日注册<cialis.com>域名。
本案中,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CIALIS商标、C及图形商标。投诉人对该些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且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鉴于专家组在以下第7.C.部分的裁决,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未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至少自2003年起已注册CIALIS商标。投诉人的CIALIS品牌商品于2014年已有22.91亿美元的全球销售额。投诉人的CIALIS品牌商品于2005年起于中国广泛营销。 被投诉人并无提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CIALIS商标的答辩或证据。 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状况显示,争议域名所导向的网站均贩售投诉人的CIALIS品牌商品,其中含有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及C及图形商标。因此,可认定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及C及图形商标。 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包含有完整投诉人CIALIS商标的争议域名,而所添加的“cheap”、“pills”、“fast”、“generic”、“s”、“dosage”、“dose”、“for”、“daily”、“use”、“free”、“offer”、“trial”、“20mg”、“online”及“buy”等词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甚至因为在争议域名中包含上述字样,会使因特网用户更为混淆该些网址与投诉人的CIALIS品牌的关联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至于恶意使用, 争议域名目前均导向有效的网站,且依投诉人提供的附件11的网页截图亦可知争议域名所导向网站的使用状况。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cheapgenericcialiss.com>、<cialisdosageusa.com>、<cialisdose.com>、<cialisfordailyuseusa.com>、<cialisfreeoffer.com>、<cialisfreetrialoffer.com>、<cialis20mgonlinebuy.com>及<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均导向“线上药局”网站,提供CIALIS品牌药品的贩售,并在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及C及图形商标,企图误导因特网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网站属于与投诉人具有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的机构,吸引因特网用户至争议域名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在该些网站的标题或内容使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及C及图形商标,不仅无法减轻因特网用户误认争议域名网站属于与投诉人具有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的机构的混淆可能性,反而可能更加强因特网用户的混淆,更可能认为该些争议域名网站是投诉人的网站。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在该些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披露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上述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意图吸引因特网用户至争议域名网站并进而使用该些网站,以牟取经济利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的规定,属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eapcialispillsfast.com>, <cheapgenericcialisfast.com>, <cheapgenericcialiss.com>, <cialisdosageusa.com>, <cialisdose.com>, <cialisfordailyuseusa.com>, <cialisfreeoffer.com>, <cialisfreetrialoffer.com>, <cialis20mgonlinebuy.com>和<genericcialischeapfast.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