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HOLDING LE DUFF "HLD" 诉Xianfeng Hu

案件编号:D2018-059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HOLDING LE DUFF "HLD",其位于法国雷恩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CAN AVOCATS AARPI,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Xianfeng Hu,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duffcaf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3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3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8年3月20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同日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3月29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4月18日。2018年3月30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一封邮件,要求提供中文版本的投诉书和附件。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因此,2018年4月19日,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指定行政专家组程序开始。

2018年4月24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以Group LE DUFF为人所知,创立于1976,专精于餐厅与烘焙业,是目前国际烘焙市场龙头。投诉人旗下拥有许多烘焙与餐饮品牌,于法国与其他国家均有经营烘焙与餐饮事业,并且获奖无数。投诉人的LE DUFF商标不仅使用于投诉人网站、商业文书,并使用于投诉人的餐厅品牌并列于商业大楼外墙。投诉人大量注册含有LE DUFF的商标(包括欧盟注册商标第010685873号,注册于2012年7月31日;中国注册商标第17667116号,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与域名,并持续有商业上的使用。

根据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是Xianfeng Hu,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本案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于2018年1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在其指向的网站上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移转予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LE DUFF与GROUPE LE DUFF商标在中国、欧盟与法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也拥有众多含有LE DUFF与GROUPE LE DUFF商标的注册域名。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与域名都早于本案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注册日期2018年1月22日。

本案争议域名包含了LE DUFF整体,唯一的不同只有附加一无显著性的英文单词"cafe"与通用顶级域名 ".com",以及本案争议域名的LE与DUFF之间是没有空格的。这些因素并没有消除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间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cafe"是通用名称,无法克服混淆性近似(见Staatliche Porzellan-Manufaktur 诉 HyoJung Park,WIPO 案件编号D2013-2201,争议域名为<meissencafe.com>,此决定也适用于本案)。因此,本案争议域名附加在投诉人商标LE DUFF的英文单词 "cafe",并无显著性,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还含有通用顶级域 ".com"。专家组认定通用顶级域名于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可不予考虑(见Artek oy ab 诉 Ilia Tchoudinov,WIPO 案件编号D2013-000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也未以该域名为人所知。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被投诉人使用LE DUFF商标,或以LE DUFF注册任何域名。基于上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LE DUFF商标已建立全球广泛的知名度。投诉人拥有的商标都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日。此外,争议域名列在被投诉人经营的经纪网站供选购,显示争议域名主要是为了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交一封邮件,要求中文版的投诉书和附件,但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程序事项: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2-0156)。

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依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应该是中国人,地址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投诉人则位于法国。当事人双方未就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然而被投诉人从未提交正式的答辩书,且被投诉人也没有对中心发送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或者投诉人对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做出任何评论。因此根据规则第10条第(c)项,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以英文提出的投诉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且本裁决将用中文撰写。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能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亦能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

(1) LE DUFF,中国商标,注册号码:17667116,注册类别第29, 30, 35 与43类,2016年10月7日注册。

(2) LE DUFF,欧盟商标,注册号码:010685816,注册类别第29, 30, 31, 32, 35, 41, 43与 44类,2012年7月31日注册;

(3) LE DUFF及图,欧盟商标,注册号码:010685873,注册类别第29, 30, 31, 32, 35, 41, 43 与 44类,2012年7月31日注册;

(4) GROUPE LE DUFF,欧盟商标,注册号码:016543894,注册类别第16, 29, 30, 32, 35, 36, 38, 39, 41, 42 与43类,2017年9月12日注册;

(5) GROUPE LE DUFF,欧盟商标,注册号码:001146851,注册类别第29, 30, 32, 35与42类,2000年6月20日注册;

(6) GROUPE LE DUFF,法国商标,注册号码:99786142,注册类别第29, 30, 32, 41, 42, 43与 45类,1999年4月13日注册。

通用顶级域名如".com"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可不予考虑(GA Modefine SA 诉Yonghui HuangWIPO 案件编号D2008-0355Sony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Sony Corporation)诉Inja KilWIPO 案件编号 D2000-1409Florida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erives诉Anthony Gorss (or AGCS)WIPO 案件编号 D2009-1194)。

此外,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附加其他没有显着性的文字(像是描述性,地理性,贬抑性,无意义或其他),并不妨碍对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判断。(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的第1.8段)

本案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完全包含投诉人的LE DUFF商标,其余部分描述性或不具显著性的 "cafe",以及通用顶级域名 ".com",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LE DUFF商标仍为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 DUFF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数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得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3.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响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是LE DUFF商标的所有权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E DUFF商标或其他任何商标。

根据WhoIs数据库纪录显示,无证据显示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姓名有关联,或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根据先前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时,暗示两者具关连性程度极高。即使争议域名中含有其它词语(二级域名或通用顶级域名),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若该种组合有暗示与商标权人之间有联系或从属关系,即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投诉人对于拥有的LE DUFF和GROUPE LE DUFF商标在烘焙与餐饮商品和服务上已建立相当知名度,对于中国市场也提供商品与服务。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拥有的LE DUFF和GROUPE LE DUFF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取得注册,而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除了描述性或不具显著性的英文单词"cafe"和通用顶级域名外,包含有完整投诉人LE DUFF商标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远晚于投诉人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取得商标权。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或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至于恶意使用,争议域名链接至一网站,网站内容列有四位域名经纪人的联络方式,并有谋米网域名咨询的链结,击点该链结会导向谋米网,在该网站可看到争议域名与其他域名陈列出售。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专家组在多方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后,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可构成恶意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duffcafe.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