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ata Sons Limited诉 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 Admin

案件编号:D2018-118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ata Sons Limited,其位于印度孟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nand & Anand,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 Admin,其分别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以及中国浙江省金华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tamone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5月2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5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8年6月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3日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于2018年6月4日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中心于2018年6月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6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6月29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通知。

2018年7月12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Tata Sons Limited,其位于印度孟买市。投诉人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于1917年,为Tata集团的创立人和控股公司。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如纺织、钢铁、能源、汽车制造、电子产品、通信、医疗保健等领域。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自1917年起便使用TATA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迄今,且投诉人在印度及其他50多个国家拥有TATA注册商标及TATA系列注册商标,包括中国。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含有TATA商标的域名,如自1996年就已经注册的域名<tata.com>。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Admin,其位于中国浙江省金华市。被投诉人使用隐私服务Nexperian Holding Limited 持有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tatamoney.com>注册于2016年12月10日,以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争议域名并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tatamoney.com>移转予投诉人,理由如下: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TATA商标在50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争议域名<tatamoney.com>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TATA商标整体,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ATA商标或服务标记,亦不存在使用许可或其他商业合同。由于争议域名并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显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因此,投诉人认为本案是一个域名抢注案件。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TATA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还拥有一系列完整包含TATA商标的注册域名。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权利的情况下,仍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TATA商标的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具有恶意。虽然争议域名并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显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但是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在特定情况下,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恶意使用。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除上述的被投诉人发送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程序事项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撰写,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表示不同意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並强烈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使用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2-0156)。

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依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应该是中国实体,地址分别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以及中国浙江省金华市;投诉人则位于印度孟买。当事人双方未就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3) 被投诉人在回覆中心发送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时主张自己没有能力进行英文交流与沟通,并强烈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使用中文。

因此根据规则第10条第(c)项,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以英文提出的投诉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且本裁决将用中文撰写。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能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亦能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议事规则向适当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中国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

1. TATA,注册号3205191,注册类别第42类,于2004年1月14日注册。

2. TATA,注册号3205189,注册类别第16类,于2007年9月21日注册。

争议域名<tatamoney.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TATA商标字样,其余部分为“money”及“.com”。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tata”和“money”两部分组成,其中的“tata”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字样完全相同;至于“money”则是一个普通英文名词,中文可译为“金钱”或“货币”,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无法避免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混淆性相似的认定。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TATA商标之后加上了“money”,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属于标准注册要求,因此在第一个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测验中不予考虑。(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TATA商标仍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专家组对于选定UDRP问题的意见概述,第三版(“WIPO概述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提出证据材料证明其为TATA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投诉人主张TATA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任何域名。争议域名并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属于被消极持有的状态,被投诉人的姓名也不是“Tata Money”,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即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以证明其在接到任何有关争议的通知之前,已使用争议域名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更未见被投诉人提出证据显示,其对“tata money”字样享有商标权或相对应的企业、事业的名称,或者虽然其对“tata money”字样不享有商标权,但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公众所知。本案案卷材料中,也没有显示被投诉人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TATA商标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业务范围遍及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并无答辩或异议。有鉴于投诉人的多角化经营,TATA商标在许多行业均享有高知名度。本案案卷材料没有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TATA商标。争议域名主体部分的前半部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ATA商标,后半部则是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附加意义的“money”字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具有识别性的元素存在。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很可能是基于TATA商标的商誉。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有关恶意使用,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并没有实际使用,而处于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状态。根据先前UDRP专家组的裁决,域名就算仅是单纯被消极持有,专家组在考量案件的各项事实及情形后,仍可认定这一行为属于恶意使用域名的情形。(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WIPO概述3.0第3.3节)。投诉人已经提出证据材料显示其TATA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在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注册。本案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且由于被投诉人的地址并非正确的地址,中心也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被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极可能是为了利用投诉人TATA商标的声誉的目的而消极持有争议域名,此亦属于恶意使用的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atamoney.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