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

返回
WIPO Lex中的最新版本
详情 详情 版本年份 1996 日期 生效: 1996年8月23日 发布: 1996年8月23日 文本类型 其他文本 主题 商标

可用资料

主要文本 相关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下载PDF open_in_new

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199682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卷烟、雪茄烟及有包装的烟丝(以下简称烟草制品)商标的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行业的整体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级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烟草制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和拥有烟草制品注册商标。

第二章 商标文字和图形

 

  第五条 烟草制品商标文字、图形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应高雅、美观。


  第六条 按照《专卖法》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卷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第七条 卷烟、雪茄烟应按卷烟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型标注相应的类型。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专供出口的中文字样。


  第八条 除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在国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以中文标明其商标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


  第九条 商标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第十条 除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外,禁止标注其它任何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对产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表述。


  第十一条 中外技术合作和国内企业间技术合作开发的产品,必须提交有关合作协议、技术文件和成果鉴定报告等文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商标上加注有关合作字样及合作方的名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商标上标注各种地方专卖、专营字样。禁止自行在注册商标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第十三条 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第三章 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投产前,其商标所有者必须将注册证、实用标识及有关文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者,必须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完整的商标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同时向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严格、完整的商标申请、印制、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至十二条的,商标所有者应于19961231日前自行更改,并将新的实用标识报所在地省级烟草专 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对拖延不改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核减其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禁止该产品在中国卷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三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不予核发准产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48日公布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立法 关联 (1 文本) 关联 (1 文本)
无可用数据。

WIPO Lex编号 CN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