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金融 无形资产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 按管辖区浏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TRT/LISBON/014

返回

适用《里斯本协定与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行政规程(2020年2月26日生效)

适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行政规程规程

适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行政规程

(2020年2月26日生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 义
 第一条: 缩略语
第二部分: 表 格
 第二条: 规定表格
 第三条: 任选表格
 第四条: 表格的提供
第三部分: 与国际局的通信
 第五条: 书面通信;通信含有多份文件
 第六条: 电子通信
 第七条: 发给国际局的通知
第四部分: 有关名称和地址的要求
 第八条: 名称和地址
 第九条: 通信地址
第五部分: 规费的缴纳
 第十条: 缴付方式

 

第一部分
定 义

第一条: 缩略语

    (一)在本行政规程中:

      1.“《实施细则》”指《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共同实施细则》;

      2.“细则第……条”指《实施细则》第……条。

    (二)在本行政规程中,凡细则第一条中提到的用语,其意义与《实施细则》中的相同。

 

第二部分
表 格

第二条: 规定表格

凡《实施细则》规定必须使用表格办理的程序,国际局应为之制定表格。

 

第三条: 任选表格

除第二条所述以外,对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程序,国际局可以制定任选表格。

 

第四条: 表格的提供

国际局应在其网站上,并承索以纸件形式,提供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的一切规定表格和任选表格。

 

第三部分
与国际局的通信

第五条: 书面通信;通信含有多份文件

    (一)除第七条第(一)项另有规定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用打字机或其他机器打印。

    (二)一份通信含有多份文件的,应附一份清单,列明每份文件。

 

第六条: 电子通信

    (一)

      1.主管机构与国际局之间的通信,包括提交国际申请,如果该主管机构要求采用电子方式,应按国际局与该主管机构商定的办法采用电子方式进行。

      2.对于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国际局与受益各方或与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二款第2目所述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通信,可以按国际局确定的时间、办法和格式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关于时间、办法和格式的细节,应予以公布。

    (二)电子通信不完整或因其他原因不可用时,国际局应通知电子通信的发起方。

    (三)对于第(一)项第1目所述的电子通信,可以用国际局与有关主管机构商定的识别方式代替签字。对于第(一)项第2目所述的电子通信,可以用国际局确定的识别方式代替签字。

 

第七条: 发给国际局的通知

    (一)国际局收到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通信,应向寄发通信的主管机构发出回执。

    (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通信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如果因发送地与接收地之间的时差,开始传送的日期与收到传送的日期不一致,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视为发出日期。

 

第四部分
有关名称和地址的要求

第八条: 名称和地址

    (一)就自然人的名称而言,应写自然人的姓和名。

    (二)就法律实体的名称而言,应写法律实体的正式全称。

    (三)就使用非拉丁字符的名称而言,应按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发音方法以音译成拉丁字符的形式书写;就使用非拉丁字符名称的法律实体而言,所述形式的音译可以由译成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译名代替。

    (四)地址的书写形式应符合方便邮政迅速投递的惯常要求,至少包含直至包括门牌号(如有)在内的所有有关的行政单位;此外,应写明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一个用于通信的不同地址。

 

第九条: 通信地址

对于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新受益各方或新的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二款第2目所述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有两个或多个,且地址不同的,应写明一个通信地址。如果未写此种通信地址,则排名在先者的地址视为通信地址。

 

第五部分
规费的缴纳

第十条: 缴付方式

规费可以按下列方式向国际局缴付:

      1.向国际局的瑞士邮政帐户或向其指定的任何银行帐户缴付;

      2.从在国际局开设的往来帐户中扣款;或者

      3.对于第七条规定的电子通信,国际局已提供在线支付电子界面的,以信用卡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