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和批准附有如下声明:“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有必要强调,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五条的措辞具有歧视性,因为它阻止一些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该条规定显然有悖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目的,即联合所有国家的努力以保护知识产权和管理这一领域,这是所有国家都关注的。因此,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认为,参加此类公约应根据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没有限制地向所有国家开放。”(译文)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1 和 No. 18)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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