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保留意见:
“关于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条件日内瓦公约》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伤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的拘留国请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当由保护国执行之任务的要求有效,除非已获得受保护人员为其国民的国家政府同意。”
2000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瑞士联邦委员会交存了一份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及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根据这一声明,公约和议定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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