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2006年6月5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声明通知交存之日(即2006年6月14日)起一年内,没有所述《议定书》缔约方通知秘书长对交存本身或对所设想的程序提出反对。因此,自上述一年期届满时,即2007年6月14日,该声明的交存得到接受。”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