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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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文本 (1999年) | 2000年6月29日 | 批准 : 2009年11月13日 | 2010年2月13日 | |
日内瓦议定书 (1975年) | 1975年8月29日 | 批准 : 1981年11月26日 | 1981年12月26日 | |
斯德哥尔摩补充议定书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0年6月19日 | 1975年9月27日 | |
摩纳哥附加议定书 (1961年) | 1961年11月18日 | 批准 : 1962年10月25日 | 1962年12月1日 | |
海牙文本 (1960年) | 1960年11月28日 | 批准 : 1983年3月14日 | 1984年8月1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批准 : 1937年8月10日 | 1939年6月13日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海牙文本》(1960年)和《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67年)时附有下列声明:“关于1925年11月6日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第27条的有关规定,按1960年11月28日在海牙的修订,以及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的补充,就该协定适用殖民区和其他附属领土而言,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受《联合国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的宣言》(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指导。宣言宣称,应当迅速、无条件地终止各种形式和各种表现的殖民主义。” (见 The Hague Notification No. 30)
《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67年)的批准也适用柏林,自其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见 The Hague Notification No. 3)
《摩纳哥附加文本》(1961年)的批准适用柏林。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2, 第10号, 第234页)
《海牙文本》(1960年)的批准也适用柏林(西),自其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见 The Hague Notification No. 18)
《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67年):日期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1989年4月4日;生效:1989年5月7日。退出日期:1990年10月3日。
Germany notified acceptanc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Additional Act of Monaco (1961), on August 16, 2010. The termination of the Additional Act of Monaco became effective on October 18, 2016.
《海牙文本》(1960年):日期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1989年4月4日;生效:1989年5月7日。退出日期:1990年10月3日。
《伦敦文本》(1934年):由德意志帝国签署。日期为1956年1月16日的一份声明宣布该文本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些成员国对该声明的有效性持有争议。生效日期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退出日期:1990年10月3日。
Germany notified acceptanc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London Act (1934), on August 16, 2010. The termination of the London Act became effective on October 18, 2016, three months after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WIPO received the last required notification of accep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