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的适用自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有效力。 (见 Phonograms Notification No. 64)
适用于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直布罗陀、马恩岛、香港、蒙特塞拉特岛、圣露西亚和塞舌尔:1974年12月4日;生效:1975年3月4日。 (见 Phonograms Notification No.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