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7、19、22和23条的歧视性加以注意,根据这些条款,很多国家被剥夺了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机会。《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会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没有国家有权排除其他国家加入此类公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认为,其不受《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第16条规定约束,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院长可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并声明每个单独案件中,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需得到主张国的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签署、批准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