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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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1971年10月4日 | 批准 : 1979年9月21日 | 1979年12月28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加入 : 1967年6月7日 | 1967年7月10日 |
巴黎文本(1971):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意愿。本项通知在收到之日时生效,即:1973年11月19日。依据该条的规定,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自《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即从1975年4月26日起的五年期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