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国适用《伦敦文本》(1934):1939年5月15日。 替代的生效日期:1939年6月25日。 越南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56年9月17日。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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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继续适用宣告 : 1981年4月7日 | 1976年7月2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继续适用宣告 : 1956年9月17日 | 1939年6月25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越南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越南。生效日期:1973年5月15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9)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越南共和国加入日期:1973年2月12日;生效日期:1973年5月15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出通知,《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继续适用。生效日期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和南越南共和国统一成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