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准公约时发明声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本公约任何其他缔约方因实施或适用本公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凡无法根据条约 第27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谈判或任何其它和平方式加以解决者,应诉诸仲裁进行解决,仲裁仅应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任何此类缔约方达成的协议,并采取逐 案解决的方式。”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