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2日,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也门共和国”。在1990年5月19日致联合国秘书长 的信函中,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部长指出:“无论是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或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据1990年5月22日生效的国际法与 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所有条约和协定仍将有效,并将继续保持在1990年5月22日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仍然存在的国际关系”。鉴于 本项声明,在本文件中,如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同为一项协定缔约方的情况,对承认或签署日期的选择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或也门人民民主 共和国在先承认签署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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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公约时作出保留:
“……古巴不认为其本身受第9条规定的约束,并认为缔约方在解释或履行该公约时产生的任何分歧必须通 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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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公约时作出声明:
“……载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9条的规定违背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 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该宣言宣称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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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6日,总干事收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作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任国提交的继承通知书。其后,在 2003年2月6日总干事又收到一份新的通知书,通知总干事“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国名已被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2006年6月12日,总干事收到 另一份通知书,告知塞尔维亚共和国依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第60条,继续以“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名称作为粮农组织及其所有机构的成员,其出发点系根据 2006年6月3日黑山国民大会通过的《独立宣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名其后拟代替“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国名。因此,塞尔维亚共和国从1992年4 月27日起,即从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履行其国际关系中的责任之日时,被视为 IPPC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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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已不复存在。同日在致各国和政府的首脑 的信函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总理指出:“目前已确立了德国的统一,我们将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缔约方进行讨论,在考虑保护相关国 家的机密、利益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契约义务和法治规约的自由原则、民主基本秩序的条件下,并尊重欧洲联盟的权限,以便规范这些条约的继续适用、调整或 中止”。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曾于1974年12月4日加入该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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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在1992年12月31日已不复存在。1994年4月6日,总干事收到了捷克共和国外交部长的通知书,通知书指 出:“依据国际法的有效准则及其规定的范围,捷克共和国作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继承国,捷克共和国认为自1993年1月1日起,即受捷克斯洛伐克共 和国在该日成为缔约方的多边国际条约的约束。其中包括捷克共和国以前曾对多边国际条约条款所作的保留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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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约时作出声明: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阁认为,公约第11条规定提及的某些领土的持续性从属地位,有悖于《联合 国宪章》或联合国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各项文书,包括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号决议(25) 一致通过的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关于各国之间友好关系与合作国际法准则宣言》,该项宣言庄严宣布“为尽快结束殖民主义,每个国家有义务促进实现人民的平 等权利和自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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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公约时作出声明: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大韩民国’加入1951年12月6日在罗马缔结的《国际植物保 护公约》是非法的,因为南朝鲜当局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朝鲜的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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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在明确下述谅解的前提下接受经修正的本公约(1997年):
“1)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美国了解经修正的本公约中的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解释方式违背或改变《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 》(SPS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国际协定的条款和效力。
2)针对有害生物采取措施的权限。-美国了解经修正的本公约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限制美国按照SPS 协议对任何有害生物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的权限,以保护环境或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
3) 第xx条 (‘技术援助’)。 -美国了解第xx条的规定不责成(缔约方)承担为技术援助提供适当资金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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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4月22日,总干事从苏里兰收到一项正式的继承声明,声称苏里兰认为该国本身受本公约约束,荷兰王国就此作出的声 明适用于苏里兰,该国表示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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