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比利时认为“文化财产”这一术语限于1992年12月9日经修订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理事会条例(EEC)第3911/92号的附件中所列对象和1993年3月15日经修订的关于归还从成员国领土非法取得的文化产品的理事会指令93/7/EEC的附件中所列的对象。”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