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和第八条第(7)款(a)项做出的声明已于2002年1月18日撤回,并于2003年1月28日再次交存,自2003年4月28日起生效。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39 和 No. 142)
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该缔约方声明,驳回的通知期限应为18个月。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38)
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第(7)款(a)项,该缔约方声明,对于要求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对该缔约方进行领土延伸的,以及此类国际注册的续展,该国收取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