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保留意见:
“第11条-对人身的保护(医疗程序):如果为移植而取去组织或器官符合加拿大法律,并适用一般居民,且手术是依据加拿大通常的医疗惯例、标准和道德实施的,加拿大政府不打算让由于第一条所指的场合而被拘禁、拘留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的加拿大国民或其他通常居住在加拿大的人受第11条第2款c项所载的禁例制约。
第39条-国籍标志(敌方的制服):加拿大政府不打算受第39条第2款所载的为了掩护、便利、保护或阻碍军事行动而使用敌方的军用标志、徽章或制服这一禁例制约。”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批准时的声明:
“常规武器:加拿大政府认为,第一议定书所制定的规则旨在仅适用常规武器。特别是,为此制定的规则不对核武器的使用具有任何影响,也没有规管或禁止这一使用。
第38条公认标志(保护标志):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第38条,在一方的武装部队的医疗服务使用了另一标志,而不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第38条所指的标志的场合,在收到通知时,这个另一标志应当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就使用日内瓦第一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第38条所指的标志而规定的类似条件下作为冲突中的保护标志得到敌方的尊重。在这些场合,滥用这种标志应当被视为滥用了日内瓦第一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第38条所指的标志。
第41、56、57、58、78和86条(“可能的”的含义):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第41、56、57、58、78和86条,“可能的”的一词意指在切合实际的或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做决定时的所有因素,包括人道主义和军事因素。
第44条战斗员和战俘(战斗情形):加拿大政府认为:
a. 第44条第3款第二句话所描述的场合仅存在被占领领土或第1条第4款所涉的武装冲突;以及
b. 第44条第3款的“部署”一词包括向要发动进攻的地方移动。
第四部第一编防止敌对行动影响的一般保护(决策的标准):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第48条、第51至60条(含该条)、第62条和第67条,军事指挥官和其他负责规划、决策或执行进攻的人员需根据其对当时可用的合理的信息的评估做出决定,不能根据之后出现的信息对这些决定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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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对民用物体的一般保护(军事目标):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第52条:
a. 如果由于构成军事目标的物体的位置或该条指出的其他原因,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则陆地的某一具体区域可以成为军事目标;以及,
b. 该条第2款的第一句话既不旨在也没有处理因针对某一军事目标的攻击而造成的偶然或附带损害问题。
第53条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文物):关于第53条,加拿大政府认为:
a. 在受保护财产被用于军事目的期间,本条所赋予的这种保护将不会失去;以及,
b. 本条第a款和第b款所规定的禁例仅在因军事需要而强制要求放弃时才可被放弃。
第51条第5款b项、第5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a项(iii)(军事利益):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第51条第5款b项、第5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a项(iii),某一次进攻所预期的军事利益意指进攻作为一个整体所预期的利益,而不是这一进攻的孤立或特定部分预期的利益。
第62条一般保护(保护平民民防组织人员):加拿大政府认为,第62条的规定将不会阻止加拿大根据国家确定的优先事宜使用加拿大指定的民防人员或民防志愿工作者,不论军事情况如何。
第96条本议定书生效时条约关系第3款(民族解放运动的声明):加拿大政府认为,发表单方面声明本身不会使发表这种声明的一人或多人的身份生效,各国有权就发表这种声明的人是否实际构成了第96条所指的当局自行决定。在此方面,这个当局是否已被适当的地区政府间组织承认为当局这一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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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under Article 90 of 1977 Additional Protocol I (prior acceptance of the compet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Commission). (November 20,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