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秘书长收到中国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以下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约》条文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不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出入境管制和国籍申请的法律的效力。”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