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保留意见:
“关于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条件日内瓦公约》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拘留国将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或医务人员与随军牧师交给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请其担任应当由保护国执行之任务这一要求有效,除非已获得受保护人员是其国民的国家政府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2000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瑞士联邦委员会交存了一份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根据这份声明,公约和议定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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