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声明: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批准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1977年第一和第二议定书时希望发表下列意见: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阐明了必须赋予武装冲突中的人员和平民和文物的法律与实际保护的最低限度。
根据其对伟大的伊斯兰教法的原则的强大信念,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希望同时强调,各国均有责任避免无辜平民陷于武装冲突;此外,他们应尽可能地为此做出一切努力,因为这对人类的生存及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和文明必不可少。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宣布承诺尊重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所有规定时希望在互惠的基础上强调,它坚持对任何一方违反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以国际法允许的一切手段做出反应的权利,以防止进一步违反。在这方面,它希望宣布,负责规划或执行进攻的军事指挥官应依据其对军事行动之时可用的各种信息的评估作出决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批准时的通知: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对1977年6月的外交会议以包括阿拉伯文在内的六种语言通过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表示欢迎,并指出,所有原始案文均得到了认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种语言均没有凌驾于另外一种语言之上。
然而,在对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原始阿拉伯案文与其他原始案文作比较时,明显地发现,阿拉伯的案文在一些方面与其他的原始案文没有完全一致,体现在:在表达方式和实质内容方面,与各国通过的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的国际法和人权关系领域的一些规定不一致。因此,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向保存人-瑞士联邦委员会交存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批准书之际,希望声明,在这方面该国应采用与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原始案文最为一致的含义。”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