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芬兰通知秘书长,其撤销在签署时作出并在批准时确认的以下根据第92条的声明:
芬兰将不受《公约》第II部分约束。
根据直接相关的北欧四国(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本撤销被视为单边声明,是在交存收到之日其六个月届满后下月第一天 – 即2012年6月1日 – 根据第97条第3款第2句的规定得以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声明(2011年11月28日):
“除了之前根据第94条所作声明外,芬兰共和国声明,关于冰岛根据第1款和其他国家根据第2款的声明,在合同各方在芬兰、冰岛、丹麦、挪威或瑞典有其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公约》将不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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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94条第1款和第94条第2款,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声明,在合同各方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或瑞典有其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公约》将不适用于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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