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斐济政府表示,联合王国所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保留得到确认,但对其进行了改写,以便在以下方面更加契合斐济的适用:
“1. 斐济政府认为,第八条和第九条不妨碍它们在战时或其他重大和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利益对无国籍人以其原先的国籍为由采取措施。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妨碍斐济政府根据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缔结的或可能缔结的《和平条约》或其他旨在恢复和平的协定或安排,作为一个协约或同盟国对可能获得的或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行使任何权利。此外,第八条的规定不应影响对任何财产或权益将给予的待遇,在本公约对斐济生效之日,这些财产或权益因两国之间或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处于战争状态而分别被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或斐济政府所控制。
2. 斐济政府无法保证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含有的义务生效,而仅可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评论:在斐济不存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行政援助的任何安排,在无国籍人的情况下,也未发现需要任何此类安排。如需要该条第二款述及的文件或证件,将通过书面声明予以满足。
联合王国对上述公约所做的所有其他保留予以撤销。”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以独立日期作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