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时作出的声明:(2010年3月30日)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审查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加入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时作出的声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的在于排除那些与伊朗法律不相符合的‘公约’条款的适用,它实际上做出了一般的和不确定范围的保留。这一保留是含糊不清的,未能具体说明‘公约’的相关条款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希望给予优先的国内法律。结果是它没有使其它缔约国家了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承诺程度并且可能使公约无效。法兰西政府认为这种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并对它提出反对。这一反对不妨碍’公约’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法国之间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法兰西共和国声明,它对‘公约’第十五条中“同意”一词的解释将与国际文书,特别是与那些有关人权和生物医学的文书相一致,而且与符合这些文书的国家立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就相关的生物医学研究而言,“同意”一词适用于两种不同情况:
1. 由一个能同意的人予以同意,以及
2. 在人们不能予以其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由其代表或一个权力机构或法律规定的一个实体予以许可。
法兰西共和国认为重要的是,不能給予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的人们要受到特别保护,而不损害有利于他们的所有医学研究。除上述第2款提及的许可外,其它保护措施,例如那些包括在上述国际文书中的,均被视为这一保护的一部分。
关于‘公约’第二十九条,行使选举权是不可以受到限制的法律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在‘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和按照该条规定的方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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