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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联合王国

日期 签署: 1954年9月28日 批准: 1959年4月16日 生效: 1960年6月6日

声明,保留等。

评论:“关于涉及国家医疗服务体系范围内某些问题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1949年《国民医疗服务法》含有向在该服务体系下接受治疗但又不属于通常在大不列颠居住的人士(此类别中将包括一些无国籍人)收取费用的权力。这些权力尚未被行使,但这些权力也许需要在将来的某一时期行使。在北爱尔兰,除非另行制定了将该服务体系扩展至其他人的规定,否则医疗服务体系限于通常在该国居住的人士。出于这些理由,如同过去一样,联合王国政府在未雨绸缪、对无国籍人的状况给予最同情的考虑之际,认为有必要对第二十四条(b)项做出保留。
在联合王国不存在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协助安排,在无国籍人的情况下也未发现需要进行任何这类安排。如需要该条第二款述及的文件或证明书,将通过宣誓声明予以满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公约时作出的保留:
“在批准于1954年9月28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时,联合王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该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做出某些保留,其案文复制如下:
(1)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认为,第八条和第九条不妨碍它们在战时或其他重大和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利益对无国籍人以其原先的国籍为由采取措施。第8条的规定不得妨碍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根据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缔结的或可能缔结的《和平条约》或其他旨在恢复和平的协定或安排,作为一个协约或同盟国对可能获得的或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行使任何权利。此外,第八条的规定不应影响对任何财产或权益将给予的待遇,在本公约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生效之日,这些财产或权益因两国之间或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处于战争状态而被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所控制。
(2) 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所涉及的属于《国民医疗服务法》范围的事项而言,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仅可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该款的规定。
(3)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无法保证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含有的义务生效,而仅可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I have the honour further to state t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deposit the present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the combined effects of articles 36 and 38 permit them to include in any declaration or notification made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6 or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6 respectively any reservation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38 which the Government of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might desire to make."

 
领土信息

通知领土适用时作出的声明:
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
[本质上与第(iii)项下就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做出的保留相同。]
英属圭亚那、 英属所罗门群岛保护国、福克兰群岛、冈比亚、吉尔伯特和埃利斯群岛、肯尼亚、毛里求斯
[本质上与第(i)项和第(iii)项下就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做出的保留相同]。
英属洪都拉斯和香港
[本质上与第(i)项和第(iii)项下就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做出的保留相同]
北婆罗洲
[本质上与就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做出的保留相同]
斐济
“(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认为,第八条和第九条不妨碍在战时或其他重大和特殊情况下,在斐济出于国家利益对无国籍人以其原先的国籍为由采取措施。
(ii) 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仅可保证,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在斐济实行该款规定。
(ii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不能保证在斐济实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只能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新加坡
“(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无法保证将在新加坡实行第二十三条。”
西印度群岛
“(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无法保证将在西印度群岛实行第八、九、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三十一条。”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通知领土适用时作出的声明:
海峡群岛和马恩岛
“(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认为,第八条和第九条不妨碍它们在战时或其他重大和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利益对无国籍人以其原先的国籍为由采取措施。第8条的规定不得妨碍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根据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缔结的或可能缔结的《和平条约》或其他旨在恢复和平的协定或安排,作为一个协约或同盟国对可能获得的或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权益行使任何权利。此外,第八条的规定不应影响对任何财产或权益将给予的待遇,在本公约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生效之日,这些财产或权益因两国之间或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处于战争状态而被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所控制。
(i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仅可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海峡群岛适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和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就(b)项中所述的属于马恩岛医疗服务体系范围的事项而言,该项规定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于马恩岛。
(iii)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无法保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将在马恩岛和海峡群岛生效,而仅可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马恩岛和海峡群岛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巴苏陀兰、贝专纳和斯威士兰高级专员领地
[本质上与第(ii)项和第(iii)项下就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做出的保留相同。]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领土适用:
收到通知书的日期 – 领土
1959年4月14日 – 海峡群岛和马恩岛
1959年12月7日 – 巴苏陀兰、贝专纳保护国和斯威士兰高级专员领地
1959年12月9日 – 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
1962年3月19日 – 百慕大、英属圭亚那、英属洪都拉斯、英属所罗门群岛保护国、英属维尔京群岛、亚丁殖民地、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斐济、冈比亚、吉尔伯特和埃利斯群岛、香港、肯尼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北婆罗洲、圣赫勒拿、沙捞越、塞舌尔群岛、新加坡、乌干达、西印度群岛和 桑给巴尔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