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的声明:
“2008年11月5日,以色列国向瑞士联邦委员会交存了关于以色列国于2007年11月22日交存的第三议定书的批准文书中所包含文本的如下声明:
以色列国大使馆向瑞士联邦外交部致意,并有幸提及以色列在批准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为回答关于此声明而提出的问题,以色列国希望肯定,此声明并非意在使以色列违背议定书的任何条款。以色列国还承认,根据议定书的条款,“红水晶”在作为保护徽章使用时,不得包含其他新增徽章或使其他徽章合并为保护徽章的一部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批准时的声明:
“以色列政府声明,尽管尊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规定的新增标志性徽章的不可侵犯性,以色列政府的理解是,批准或执行此议定书不得影响任何根据以色列对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所作的保留而获得的权利”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