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声明:
“丹麦确认在通过《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时对有关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时的声明:
“卢森堡大公国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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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奥地利共和国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时有关第12.3条(4)的解释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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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希腊共和国确认在通过有关 《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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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德国确认欧洲共同体通过有关《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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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意大利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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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made upon accession: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declares that Article 12.3(d)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and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be interpreted as recognising that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or their genetic parts or components which have undergone innovation may be the su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ded that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such rights are met."
依据第29.2条,欧洲联盟交存的批准文书不应被当作其成员国交存的批准文书的附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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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1)“欧洲共同体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 “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它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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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比利时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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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的声明:
“波兰共和国确认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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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爱尔兰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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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With respect to Article 22.3, if the dispute is not resol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2.1 or Article 22.2, the 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livia accepts its submiss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s a compulsory mechanism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批准时的声明:
(1)“瑞典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的条款,瑞典声明,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瑞典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条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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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就第22条做出的声明:
“缅甸联邦政府声明,在缔约国之间对《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的相关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缅甸将寻求依照第22. 3条(1)仲裁。就此而言,缅甸接受依照公约附件II第一部分规定的程序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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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Ratification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understan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derstands that Article 12.3d shall not be construed in a manner that diminishes the availability or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national laws."
批准时的声明:
“联合王国政府确认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解释时做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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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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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的声明:
“西班牙声明其交存有关公约第12.3条(4)解释的声明的意图,已经由欧洲【联盟】主席在2001年11月粮食与农业组织(FAO)第三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期间通过条约时,在相关的内部程序一结束时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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