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under Article 90 of 1977 Additional Protocol I (prior acceptance of the compet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Commission). (September 23, 1992)
批准时的声明:
“澳大利亚在交存第一议定书的批准书时对上述议定书的第5条、第44条和第51至58条(含该条)的理解兹声明如下:
澳大利亚认为,关于第5条的是否及采取何种措施的问题,保护国可能需在作战区内行使任何职能(例如按议定书第二部和第四部的规定),保护国的作用将与第一和第二公约及第四公约第二部所规定的性质类似,这些规定主要适用战场及其周边环境。
澳大利亚认为,关于第44条第3款的第二句话所描述的情形仅存在被占领领土或者第1条第4款所涉的武装冲突。澳大利亚将该条第 3款(b)项的“部署”一词解释为向发动进攻的某一区域移动。澳大利亚将该款的“为敌人所看得见的”一词解释为包括借助双筒望眼镜或者红外线或者影像增强装置可见。
关于第51条至第58条(含该条),澳大利亚认为,军事指挥官及其他负责规划的人员在决定或发动进攻时,一定要依据其对相关时期可用的所有来源的信息的评估做出决定。关于第 51条第5款(b)项和第57条第2款(a)项(iii) ,澳大利亚认为,提及“军事利益”的目的是,意指军事进攻作为一个整体所预期的利益,而不只是这一进攻的孤立或特定部分预期的利益。“军事利益”一词涉及多种考虑,其中包括进攻部队的安全。澳大利亚还认为,第51条和第57条使用的“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一词意指人们期望进攻将对有关军事进攻的目标做出具有实际意义的、适当程度的贡献。
澳大利亚认为,第52条第2款的第一句话既不旨在也没有处理因针对某一军事目标的攻击而造成的偶然或附带损害问题。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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