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的声明:“第6条第(2)款特别规定,缔约方可允许先前使用第三议定书标志或任何构成对其模仿的标志者继续使用之,前提是“该使用权是在本议定书通过前获得的”。鉴于此,按规定实施第三议定书的加拿大法律没有可追溯的适用性,且将于加拿大批准第三议定书的日期生效,加拿大将允许先前使用第三议定书标志或任何构成对其模仿的标志者继续使用之,前提是该使用权是在加拿大批准第三议定书前获得的”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