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于2003年4月8日收到了一份来函。在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秘书长下列事项:
“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1999年6月28日,葡萄牙政府通知秘书长公约也将适用澳门。
随后,秘书长收到了葡萄牙和中国发来的关于澳门地位的通函:
葡萄牙(1999年12月9日):
“根据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葡萄牙共和国将继续对澳门负有国际责任,直至1999年12月19日,自该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澳门的主权,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自1999年12月20日起,葡萄牙共和国将不再对因公约适用澳门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负责。”
中国(1999年12月15日):
“根据1987年4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葡萄牙共和国将继续对澳门负有国际责任,直至1999年12月19日,自该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澳门的主权,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自该日起,澳门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自治,在外交和国防事务方面除外,因为后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责任。”
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中国通知秘书长公约也将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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