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认为,根据《公约》第95条作出声明的《公约》各方不被视为《公约》第1条(a)(b)项中所指的缔约国。因而,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要适用声明其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约束的一方的法律的情况下,不存在适用该条款的义务,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承担适用该条款的义务。根据这项意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不根据《公约》第95条作出任何声明。”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Ratification by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was accompanied by a declaration of application to Berlin (West).
1990年1月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于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缔结的《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表示谴责。这些谴责于12个月后生效,因此根据第99条第2款和第6款规定,现有《公约》…于1991年1月1日起…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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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指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分别于1981年8月13日和1989年2月23日签署和批准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