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2004年3月9日):
“根据所述《公约》第97条第4款规定,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爱沙尼亚共和国撤销在所述批准书中所作声明,该声明指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2条和第96条,《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II部分的规定允许销售合同或通过达成一致或任何要约、承诺或其他意向指示对合同进行的修改或终止可以通过书面以外的形式作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任一方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有其营业场所的情况。
因而,《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II部分的规定允许销售合同或通过达成一致或任何要约、承诺或其他意向指示对合同进行的修改或终止可以通过书面以外的形式作出,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任一方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有其营业场所的情况。”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公约》]第12条和第96条,《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II部分的规定允许销售合同或通过达成一致或任何要约、承诺或其他意向指示对合同进行的修改或终止可以通过书面以外的形式作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任一方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有其营业场所的情况。”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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