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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联合王国

日期 签署: 1972年5月16日 批准: 1979年7月3日 生效: 1979年10月4日

声明,保留等。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在1987年11月25日的一封信函中声明:
“根据所述《公约》第21条第4款规定,联合王国指定以下法院为主管法院:
格恩西:
- 格恩西岛:格恩西皇家法院;
- 奥尔德尼岛:奥尔德尼法院;
- 萨克岛:Seneschal法院;
泽西岛:- 泽西岛皇家法院;
马恩岛:- 马恩岛高级法院。
是否要实施根据第21条第1款作出的判决,这一问题也可由其他民事法院行使其正常司法管辖权来进行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公约》第24条第1款规定,联合王国特此声明,在不属于第1条至第13条范围的情况下,本国法院有权受理针对另一缔约国的诉讼,即其法庭有权受理针对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诉讼。本声明不应影响外国在行使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ii)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豁免。”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21条第4款,联合王国特此指定以下法院为主管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 – 高等法院;
苏格兰 – 高等民事法院;
北爱尔兰 – 最高法院;
以及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领地 – 相关领地的最高法院。
是否要实施根据第21条第1款作出的判决,这一问题也可由其他民事法院行使其正常司法管辖权来进行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1926年4月10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的批准书和1934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该《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批准书同时正在向比利时王国政府交存。本批准书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签署,包含以下保留:
“我们保留将本《公约》第1条适用于进入我国法院或我国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领土法院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船舶相关的任何要求的权利。
关于本《公约》第2条,我们保留将1972年5月16日在巴塞尔签署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II章规定的议事规则适用于有关另一个缔约方或另一个缔约方的船舶的诉讼的权利。
为了落实与非缔约国的任何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我们保留就以下方面制定特别条款的权利
a. 关于延迟或逮捕属于此类国家的船舶或货物;以及
b. 为防止此类船舶或货物被查封或处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19条第2款规定,联合王国特此声明,其法院、以及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领土的法院不应受到该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领土信息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在2009年11月18日的一封信函中通知: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根据《2009年圣赫勒拿岛、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宪法》(联合王国法令2009/1751),之前被称为“圣赫勒拿岛及属地”的英属海外领土的名称被改为“圣赫勒拿岛、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英属海外领土作为领土的地位是不变的,联合王国也依旧相应地负责其对外关系。至于扩展到圣赫勒拿岛及属地的各项协议,其继续扩展到圣赫勒拿岛、阿森松岛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在1997年6月19日的一封信函中作出声明:
“我受不列颠女王陛下的外交和英联邦事务首席国务秘书指示,针对1972年5月16日在巴塞尔签署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该《公约》目前适用于香港。
我还受指示指出,根据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之前,联合王国政府将继续负责香港的国际责任。因此,自该日起,联合王国政府将不再为《公约》适用于香港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负责。
如果本通知的内容能够被正式记录在案并得到《公约》各缔约方的注意,我将非常感激。”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在1987年11月25日的一封信函中声明: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联合王国也单独以格恩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的名义加入1926年4月10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以及1934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缔结的其《补充议定书》,上述Cape先生的信函中第2段中提到的保留同样有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于1987年11月25日的一封信函中声明:
“我很荣幸针对1972年5月16日在巴塞尔缔结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于1979年7月3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38条第2款,我代表联合王国政府特此声明,所述《公约》应扩展至格恩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常驻代表于1987年11月25日的一封信函中作出声明:
“我很荣幸地表示,Cape先生在1979年7月2日致向您的前任的信函中第1段a和b项关于所述《公约》的通知应同样适用于作为所述《公约》缔约方的联合王国的领土的格恩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伯利兹、英属南极领土、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及属地、吉尔伯特群岛、香港、蒙特赛拉特群岛、皮特凯恩岛、亨德森岛、迪西和奥埃诺群岛、圣赫勒拿岛、阿桑松和特里斯坦特里斯坦 - 达库尼亚、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塞浦路斯岛英属阿克罗蒂里和泽凯利亚主权基地地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